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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包與轉讓有什么區別
(一)對承包方(流出方)的要求不同。轉包對流出方沒有特別規定,面轉讓要求流出方具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
(二)轉包限定受讓方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而轉讓只要求受讓方是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對是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沒有限制。
(三)轉讓須經發包方同意才可進行,轉包只需承包方與受讓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
二、轉包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一)轉包人不履行建設工程合同全部義務,不履行施工、管理、技術指導等技術經濟責任。轉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并不成立項目經理部,也不委派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對工程建設進行管理和技術指導,往往以收取總包管理費的方式,將全部工程轉讓給轉承包人,轉包人不履行建設工程合同中應由承包人(轉包人)履行的全部義務。
(二)轉包人將合同權利與義務全部轉讓給轉承包人,轉承包人與原合同發包人之間建立了新的事實合同關系(原合同指發包人或總包人與轉包人之間的建設工程合同,下同)。轉包后,轉包人不履行原合同約定的全部建設工程任務,全部的建設工程均由轉承包人完成,這樣在轉承包人與原合同發包人之間建立了新的事實合同關系。
(三)轉包人對轉承包人的履行行為承擔連帶責任。工程轉包后,在轉包人并不退出原合同關系的前提下,轉承包人與原合同發包人建立了新的事實合同關系,轉承包人應就建設工程的質量、工期、安全對原合同發包人承擔責任。同時,轉包人也應按照原合同就建設工程的質量、工期、安全對原合同發包人承擔責任。這里要特別指出的是,按照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必須有法律定規定或合同的約定,建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轉包人與轉承包人應就建設工程的質量對原合同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包與轉讓有哪些區別
(一)對承包方(流出方)的要求不同。轉包對流出方沒有特別規定,面轉讓要求流出方具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二)轉包限定受讓方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而轉讓只要求受讓方是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對是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沒有限制。(三)轉讓須經發包方同意才可進行,轉包只需承包方與受讓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四、轉包不改變承包方與發包方變有的承包關系,轉讓使原有的承包關系不復存在,同時產生新的承包關系。《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對轉包的概念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接包方按轉包時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負責。承包方將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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