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資本協議也稱為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在2004年首發,與1988年發布的巴塞爾資本協議相對,新資本協議是在舊巴塞爾協議的基礎上進行修訂的。那么,新資本協議三大支柱分別是什么?我國是如何實施新資本協議的呢?下面我們就來學習相關內容。
新資本協議三大支柱分別是什么?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使得國際銀行業的風險監控范圍擴大,不再僅僅是信用風險,還有市場風險、利率風險以及操作風險。新資本協議三大支柱如下:
①最低資本規定
這要求銀行自身建立內部風險評估機制,使用自己的評級系統來決定對資本的需求,當然需要在嚴格的監管之下。
建議銀行借用外部評級機構對貸款企業進行評級,按照評級來決定銀行面臨的風險大小,以此判斷準備多少風險準備金。一些企業在貸款時由于沒有擔保和抵押,發生財務危機時還款就有困難,通過進行銀行評級能降低自身風險。
②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
監管者加大對銀行的監管力度,檢測銀行內部運行是否合理,并提出改進方案。銀行應參照其承擔風險的大小,建立起關于資本充足整體狀況的內部評價機制,并制定維持資本充足水平的戰略;同時監管者有責任為銀行提供每個單獨項目的監管。
③市場紀律
市場對銀行業的約束力,使得銀行要提高信息的透明性,讓外界更了解其管理、財務情況。經營良好的銀行能以更有利的條件和價格從投資人、存款人等手中獲得資金,風險程度較高的銀行則處于不利地位,需要支付更高的風險溢價等。要求銀行及時提供全面可靠的信息,以便市場參與者能做出判斷。
我國實施新資本協議是怎么安排的?
2007年中國銀監會公布《中國銀行(601988)業實施新資本協議指導意見》,這也標志著我國開始啟用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由于我國商業銀行的發展水平以及外部環境影響,我國確立分類實施、分層推進、分步達標的原則。
①分類實施
大型商業銀行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含香港、澳門等)設有業務活躍的經營性機構、國際業務占相當比重的,要在2010年底起開始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如果屆時不能達到中國銀監會規定的最低要求,經批準可暫緩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但不得遲于2013年底。這些銀行因此也稱為新資本協議銀行。而其他商業銀行可以自2011年起自愿申請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②分層推進
中國銀監會允許各家商業銀行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時間先后有別,以便商業銀行在滿足各項要求后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③分步達標
商業銀行必須結合本行實際,全面規劃,分階段、有重點、有序推進、逐步達標。在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三類風險中,國內大型銀行應先開發信用風險、市場風險的計量模型;就信用風險而言,現階段應以信貸業務(包括公司風險暴露、零售風險暴露)為重點推進內部評級體系建設。
以上就對新資本協議三大支柱以及我國實施新資本協議的全部內容,大家可以認真學習一下。
